1995年,我国颁布《食品卫生法》的第22、23和第45条对“具保健功能的食品”做出规定,确立了保健食品的法律地位。1996年,卫生部发布《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行业得以迅速发展。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不法企业无证生产、套号生产、夸大宣传、违法添加化学成分、价格虚高、标准不规范等问题也逐渐显现,严重危害消费者利益,阻碍行业健康发展。 我国保健食品管理现状是重前期审批,即对上市前产品配方的安全性与科学性及厂商资质进行严格审核,但对实际产品生产、销售、宣传等环节的监管还有待加强。国家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内容涉及产品注册、GMP认证、执行标准、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广告审查、市场等,起到了一定的监管作用,但下述问题依然存在。 1.概念方面。《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可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此定义并未显出保健食品和日常食品的特异性。日常生活中的水果、蔬菜、多种食物中都含一定的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不需要审批。因此,并不是经过严格审批的食品才具有保健功能。 2.审批与检测。检索监管部门官方网页数据库,截至4月6日,在国产保健食品中,发现以蜂胶为主要原料的保健品有291个,以鱼油为主要原料的保健食品91个,以螺旋藻为主要原料的保健食品152个,以补充钙功能的保健食品有1016个等。上述保健食品中原料的食用安全性、食用量和功能都明确,但上市前期审批产品的安全性、功能没有实际的意义。此外,供审批产品多是实验室产品,是为获证书而生产,并不能保证上市销售产品和审批的相同。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所有产品的试验必须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的机构进行,即使主要成分完全相同,也需要重复检测。如审批292个蜂胶产品,则需要检测蜂胶产品292次,每个产品检测皆包括卫生学和稳定性试验、功效成分试验、毒理学试验、动物(人体)功能试验。检验机构规模越来越大,检验仪器越来越先进,不少资源都用于重复检测。 3.关于单个产品的审批。部分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肆意扩大保健食品功能,违法添加化学药物以增加功效,尤其在“减肥功能,抗疲劳功能和调节血糖功能”领域,严重影响行业信誉。如2011年“食药监电[2011]4号关于停止销售“俏妹牌减肥胶囊”有关批次产品的紧急通知”(违法添加西布曲明、酚酞);2011年12月23日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保健品专项督查和抽验,发现“健力邦裕丰胶囊”等8种产品为假冒产品,亦存在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份行为。国家十分重视,每年多次监查,但仍不能完全解决问题。 4.原料监管。2010年,央视以“国产蜂胶九成是‘树胶’,业内造假10年”为题曝光了保健食品原料蜂胶的现状。随后,监管部门紧急通知各地查处假蜂胶。2011年,有新闻媒体从北京、天津和河北市场上随机购买保健食品螺旋藻片、深海鱼油软胶囊、天然维生素E等产品进行了检验,结果60%以上的螺旋藻保健品中重金属铅含量超标,70%以上的鱼油软胶囊保健品中功效成分含量远远低于批文中的含量,甚至功效成分未检出。 5.保健功能。2005年颁布实行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版),允许申请人申报国家规定的27个保健功能,并颁布了相应功能的评价方法和实验机构。如果申请人申报27个之外的功能,申请人需提供一套评价方法及方法合理性的验证资料。因此,企业如果开发新功能产品,就要负担巨大的风险。申请人为了增加审评通过率,都使用批准通过的原料和专家认可的配方。 6.标签的标识方式。现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保健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含量。我国目前还没有保健品能明确的说明其功效成分,绝大多数产品都是标注其标志性成分。目前保健食品实际标注的标志性成分非常容易造假,例如产品标志性成分是总黄酮,产品中添加少量芦丁即可达到要求;很多补充维生素E的产品,都称是天然维生素E,即D-α-生育酚,而批准证书上要求标注的功效成分为“维生素E”,企业可在产品里用合成维生素E代替天然维生素E。 改革建议。首先,将“保健食品”明确分为“膳食补充剂”和“特殊功能食品”。将“保健食品”明确分为“膳食补充剂”和“特殊功能食品”。膳食补充剂指那些以胶囊、片剂、冲剂及口服液等固定剂量形式存在,明确每日用量,标签上无保健功能注释,仅供消费者平衡膳食的食品,包括维生素、矿物质、植物提取物、高蛋白质产品、动植物油等,生产过程符合“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预包装食品。 膳食补充剂实行备案管理,不需审批;特殊功能食品,保健功能必须通过严格的人体试验验证,不以治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危害的食品,可供特定人群食用,也可作为亚健康人群日常补益食用。特殊功能食品实行审批制,成熟品种通过公布名单或目录的方式逐渐向备案制过渡。 其次,建立更科学规范的市场后监测制度。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监测内容包括产品配方中成分命名的食品名称,含量和包装规格,使用方法和建议服用量,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名称,配料说明(标注防腐剂人工色素和人工香料)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 再次,更严格地规范广告宣传内容。虚假广告严重影响保健品的信誉,也是部分销售厂商推广的手段。因此,要求广告宣传的产品功效与产品审批备案必须一致,而且任何功效宣传应当针对产品成分。建立广告监测网络,消费者、工商部门和各级药监部门可随时向国家药监局报告虚假广告和超出备案的广告。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后,依照相关法规给予相关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及时发布在网络和媒体上。 总之,通过原料审批、膳食营养补充剂备案、声称特殊保健功能食品注册、厂商备案、广告备案和系统上市后监测,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健食品的安全、诚信、质量才能有可靠的保障,才能促进保健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消费者带来更大的健康效益。